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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和國憲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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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和國憲法

第一條 
國民通行證限本人或指定家庭成員一名使用,結帳時請出示通行證始享有國民權益。未帶通行證時,須出示身分證明(以身分證/駕照/健保卡為限)供櫃台人員確認。

第二條
未帶國民通行證且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時,恕無法提供國民優惠價結帳。

第三條
國民通行證資格不得借用第三人使用。

第四條
國民通行證有效期間自辦證日起一年內有效,期滿繳交$300可繼續享有一年之通行權利。

第五條
國民通行證遺失恕不補發。

第六條
本憲法未盡事宜以本國公告為準,恕不另行通知。

第七條
寶寶共和國保留修改本憲法之權利。